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ampa Bay Florida (TCCTF)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天柏灣台灣商會。 第二條 本會以佛羅里達州天柏市,聖彼得堡,清水,New Port Richey ,Sarasota等地區為組織範圍。 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組織,不屬任何政治或宗教團體,其宗旨為: 一、 本互助互惠之精神,促進會員之聯絡交流和凝聚大家的智慧與經驗,藉由辦理講座、專題研究等方式,提供各項工商資訊與投資機會。 二、 促進美國台僑之工商發展。 三、 提升會員在美國之社會地位及形象。 四、 促進華人與美國主流社會交流。
第二章 組織系統表 第四條 本會之組織系統列於下表:
第五條 (A) 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現持有或曾經持有台灣護照者之台裔美人及其後裔,經由會員二人的推薦,並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B)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愛中華文化者,經由一般會員二人的推薦,並經由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自願退會與除籍退會。退會會員不得要求退回任何已繳之會費。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會: 一、本會會員具函申明自願退會者。 二、不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者。 自願退會者,由理事會通過後通知之。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其言行有嚴重損及本會形象名譽和破壞商會團結情節時,經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檢舉及理事會調查屬實後,並經理事會二分之一通過時,應予除籍退會處分。 第九條 本會一般會員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選舉權 四、被選舉權 五、罷免權 本會榮譽會員權利除無被選舉權之外,與一般會員同。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各項應付費用; 四、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 常會應於每年九月,由會長召集並召開。 臨時會經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時,要求會長於三十天內召開。會長逾期未召開臨時大會時,應由副會長於十五日內(包括假日)召開。如副會長逾期未召開時,則由理事會推選臨時主席執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在會員大會舉行時,仍未繳年費者,不得享會員之權利。 第十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每人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依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舉理事; 二、罷免理事; 三、增訂或修改章程; 四、聽取理事會對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五、通過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七、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八、聽取新會長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 九、決議本會之改組或解散。但改組或解散決議應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第十七條 有關會員大會行使其職權之程序及會員大會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織之。理事會至少於有以下職稱及任職人數: (A) 一、會長一人; 二、副會長一至二人; 三、秘書長一人; 四、財務長一人; 五、工作委員會執行長; 六、理事總人數至多九人,但會員逾一百人時,每增加二十人得增選理事一人。理事由會員推荐,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方式直接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當屆理事會自同屆理事中推薦,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方式直接選出,任期二年,不得連選。 現任會長在年會前之最後一次理事會時,若無其他理事向理事會報名競選會長,得以現任會長之資格,競選連任。本會設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工作執行長,由會長自理事中任免之。 (B) 理事人選資格,必須是現任公司行號的負責人,或者是服務於美國大型企業公司,經理級以上主管,或者是曾任美國公司行號五年以上經理級主管,或者是持有美國專業執照的專業人員。 第十九條 會長之職責為: 一、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二、兼任北美洲台商總會理事,每年應出席其理事會至少二次,如因特殊事故無法親自出席時,會長應指派代表參加。 三、出任世界台商總會理事,每年應出席其理事會至少一次,如因特殊事故無法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參加。 副會長之職責為: 一、協助會長推動會務; 二、兼任北美洲台商總會理事,每年應出席其理事會至少一次; 三、於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代行其職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責為: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本會經費之籌劃; 四、本會預算及決算審核; 五、與相關之政府主管機關聯繫並提出報告; 六、考核年度工作成績,及審查財務報告; 七、推薦執行補選理事人選; 八、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執行職責時,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成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由會長就理事或會員中逕行任命,並頒發任命證書。 第二十二條 理事之職責為: 一、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職務; 二、就其所負之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領導推行指定會務及對會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五、推展本會會務,吸收新會員,爭取刊物廣告,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會之理事均有一表決權,出席及表決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年度內理事未出席理事會達兩次者,得由理事會視其事由決定是否向大會提出除名該理事。該理事缺額應於下次召開理事會前補足。理事有缺額時,若該理事所餘之任期逾期六個月時,理事會應於二十一天內以通訊方式向會員推薦補選理事人選,經理事會投票後選出,由最高票者當選。 第二十四條 每屆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之經費收支決算,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以總額二分之一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開理事會時,會長擔任主席,無表決權,但表決可否數字相同時,由會長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上一任理事與新任理事應在會員大會結束後,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交接。交接時由現任會長邀請列席並請前任會長主持交接手續。 如上任會長因故未能主持交接手續時,由現任會長敦請列席顧問一人主持。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或財務長於年度中因故缺席時,會長得逕行任命之。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之職責為: 一、執行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四、其他秘書處之工作; 五、兼任北美洲台商總會理事,每年應出席其理事會至少一次。 第二十九條 財務長之職責為: 一、掌握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出納工作; 二、負責編列本會之財務預算及決算; 三、每季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財務報告; 四、於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年度報告以書面送給理事會審查; 五、其他有關本會會計工作; 六、兼任北美洲台商總會理事,每年應出席其理事會至少一次。 第三十條 工作委員會執行長之職責為: 一、負責新會員拓展; 二、商機商情活動; 三、公共關係及刊物編輯; 四、兼任北美洲台商總會理事,每年應出席其理事會至少一次。
第六章 會員集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集會除會員大會年會外,由會長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
第七章 顧問
第三十二條 顧問:形象良好、事業有成、熱心公益的人士,由會員二人推薦,理事會二分之一表決通過,聘請為顧問,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顧問無投票權亦無被選舉權。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 一、會員之會費; 二、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除一般會員之年費外,另繳理事之年費一百元; 二、會員之年費五十元; 三、顧問則免年費。 會費標準得視實際需要得經理事會決議調整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轉贈公益社團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九章 章程之制訂修改與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之制訂或修改應由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之提案或理事會之提議,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會員,述明章程案修改內容,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後修改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之制訂及修改依前條之規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佈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之疑義,由理事會決議解釋之。該解釋經會長公佈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施行細節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長公佈後施行。 |